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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破产涉税事项“高

时间:2025-06-20作者:admin浏览:

摘要:蓝狮注册 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或由管理人被指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法制部门申报税费债权。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管理人书面

  蓝狮注册

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破产涉税事项“高效办成一件事”操作指引

  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或由管理人被指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法制部门申报税费债权。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债权。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拨打属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管理人通知后,应立即开展破产企业欠缴税费的清查核实工作,并在通知的期限内及时、准确申报税费相关债权,包括:债务人欠缴的税(费)款、滞纳金、罚款、社保费用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并提供相应计算依据及佐证材料。在向管理人申报税费债权时发现破产企业存在未完结稽查案件的,根据稽查案件查办情况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税费债权。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对于破产企业名下虽然存在土地、房产等财产,但因历史原因未在税务系统采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管理人沟通,管理人以纳税人名义采集税源信息并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在债权申报期内以及处置土地、房产前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债权。

  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前既有欠税又有多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的,由管理人依法核查。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有纳税义务未申报纳税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及时补充申报债权。

  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可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经复核仍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债权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等。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异议经审查后仍不予调整的,应当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重整案件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费债权分组情况,在对应的债权组分别行使表决权。

  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管理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办理税企关联绑定,上传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等,申请将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绑定,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入口登录,以办税员身份线上查询破产企业状态、纳税申报情况、信用登记、欠税情况等相关信息。

  破产企业的税务办理工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管理人接管后,管理人需同步申请解除破产企业此前办税人员的权限,税务机关应予配合。

  税(费)款缴纳、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信用等级、发票申领和使用情况等涉税(费)信息以及企业社保缴纳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经实名认证的管理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办税终端等查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1.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或移动办税终端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费)信息。

  2.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符合办理条件的,管理人可在查询涉税信息时,同步办理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停业登记等业务。

  对存在欠税达三年以上且确已无法联系的非正常状态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

  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如发现破产企业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内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纳税申报。管理人应当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税收、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认定和税费违法行为处罚手续。非正常户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企业的,可以单独取消该债务人的非正常户认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3.管理人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破产企业,就其逾期申报行为接受处理并补办纳税申报的,可恢复正常状态。对于债务人因此产生的应补缴税(费)款、滞纳金和应缴纳的罚款,由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向管理人申报。

  2.破产企业在认定非正常户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管理人可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破产企业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如破产企业无法正常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管理人应当代为履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对于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税情形新产生的应纳税费,例如,处置企业财产、履行合同或生产经营等,由管理人按照税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代为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依法应确认为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的,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

  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时,如约定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负担的,破产企业的法定纳税义务不因任何与买受人的税(费)负担约定而免除,管理人应及时代表破产企业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义务。

  管理人应当根据接管的债务人的账簿资料核查其财产状况,并依法按期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管理人未接管债务人账簿资料、不掌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未申报期间的实际情况、未发现债务人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

  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依法处置破产企业名下土地、房产等财产时,认为确有必要或者意向买受人有要求的,可以就税费种类、税率、计算方式、标的的历史欠税等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予以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管理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基础上予以支持。

  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或管理人发现企业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丢失的,应当于发现丢失1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接受行政处罚等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因丢失税控设备、发票等产生的罚款进行债权申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4.破产企业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等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税费款,相关税(费)依法应当确认为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的,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

  由于破产案件中资产处置等需要,需要临时提高增值税发票开具额度的,由管理人向税务机关出具相关材料,提出临时提高增值税发票开具额度的需求,税务机关据此进行提高增值税发票开具限额的操作,在指定事项办结后,管理人应主动联系税务机关,恢复原限额。

  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4.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

  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获得清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完成审核,并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1.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同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线.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或管理人就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向稽查局提出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申请,经稽查局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审核确认或审批,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1.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使得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变更信息。对于属于企业登记事项的,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变更信息,自动同步更新税务系统内的对应信息;对于不属于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税务登记信息变更,企业可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原因被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4.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的,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出具清税文书。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3.《清税申报表》(报送条件: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

  1.管理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线.管理人未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5.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一)税务检查实施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此前已经启动尚未办结的税务检查程序可继续开展;一般不再启动新的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破产企业如有稽查、风险应对未结案或者发票相关协查、核查未完成的,破产管理人应配合税务机关完成相关调查。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税务机关已对企业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管理人可申请税务机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解除。税务机关此前已经启动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中止。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税收保全措施或者重新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主管税务机关积极为管理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的专业咨询,解答管理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管理人认为企业符合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咨询或者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做好政策辅导或者落实。

  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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